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记者注意到,针对朱竹森涉嫌行贿犯罪,巨龙管业在9月20日公告中把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声称,“这是他的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其辞职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对于上述“个人行为”的说辞,厉健认为,“朱竹森长期担任公司高管、负责销售业务,涉嫌贿赂犯罪一案尚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名、犯罪行为是否牵扯公司应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公司在当前迅速表态‘涉嫌行贿犯罪,系其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至少在时间、方式上不恰当。”
他进一步指出,“朱竹森长期担任公司高管、负责销售业务,在无法确定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目前不能完全排除贿赂犯罪行为牵扯公司的可能性,最终将以检察机关或法院认定为准。”
那么根据法律,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何界定?
厉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事实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通常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果是个人犯罪,只对个人判处刑罚,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某多年研究IPO的人士依据此前案例向记者指出,“根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深交所有权决定公司暂停上市。”
对此,厉健也认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日后证监部门查实巨龙管业知情不报、蒙混过会,可以对巨龙管业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追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事责任。”
记者近日多次致电巨龙管业董秘,就上述疑问进行征询,但依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案件现在还没有定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对此案的进展保持进一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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