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乔丹体育招股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招股书还披露,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康乂则称,乔丹和Jordan已经在中国观众心中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也有其他各种证据证明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本报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并非第一次因“乔丹”品牌引来风波,乔丹个人起诉之前,拥有“Air Jordan”高端子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
乔丹体育早已做好“战略储备”。
其招股书披露,该公司“乔丹”主要使用的图形商标已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报记者在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目前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包括多个JORDAN字样在内的商标均处于“驳回复审”的商标流程。
目前耐克公司只有文字商标“MICHAEL JORDAN”和两个图形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
值得关注的是,乔丹体育还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包括含有“小乔丹”、“桥丹”、“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字样的商标。
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正是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Jeffrey Jordan和Marcus Jordan通常对应的中文译名。
一名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从法律上来说,中国并没有美国那种公众人物权利这一类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比较合适的是姓名权,由于乔丹的中文译音本身并不是特指迈克尔·乔丹,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但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虽然迈克尔·乔丹不能垄断乔丹的中文音译,如果让普通消费者认为有人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名字,这也算侵权。
“这也提醒公司在进行商标策略时要慎重,打擦边球傍名人或许可以得到快速的传播效果,但投入资金做得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吴鹏彬如是说。
康乂表示,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的胜诉表明中国法律十分重视保护运动员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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