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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凸显四大亮点
money.fjnet.cn 2012-03-19 15:02:05   来源:北京商报    我来说两句

扩大赔付范围

新增十多项保险责任

在车险市场上,车险的责任限定太死、太严、太窄也是维权机构、专家、消费者指责的对象。

为了提升车险的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条款,在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中均删除的有“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促裁费”等。其中,“尚未核发合法有效行驶证”一项是为了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

同时,在每一个主险下也不同程度增加或缩减了免除责任,例如:

“车损险”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三者险”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列为除外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再将“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列为除外责任;

“盗抢险”不再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列为除外责任。

调整理赔流程

化解无责不赔难题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

示范条款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示范条款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理赔方面,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责而常常遭遇难以获赔的难堪。例如,无责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不承担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应由有责方的三者险来赔付;无责车主也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然而,无责车主在赔付过程中却困难重重。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无责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保协车险人士解释,这将免去无责车主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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