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追问:法院执行为什么那么难?
张水平案号为(2009)莆执行字第25号的《执行裁定书》,早于莆田农行荔城支行的(2009)莆执行字第69号的《执行裁定书》,但莆田中院却故意拖延执行,甚至不执行。从2008年11月26日发出的调解书,到2009年3月18日的强制执行,再直至2010年8月26日的通知,显然莆田中院有意拖延执行时间,好让后来(2009)莆执行字第69号的《执行裁定书》容易执行。
2012年,张林键向莆田中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莆田中院还是百般推诿,既不受理,也不作出正面的答复。
张林键这就纳闷了,法院是国家的公正执法机关,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我们老百姓赢了官司,为什么执行还这么难?为什么被执行方的法人都没有被追究,还能拥有房车的资产?老百姓的正当权益谁能保护?
良心叩问:法院判错案是不是应该要赔偿损失?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告诫世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张水平和兴源集团的这场民间借贷官司,法院已判决6年了,但让出借人张水平至死都难以拿回一辈子积蓄的那一千六百万元辛苦钱。其次子张林键几次拿着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试图让法院、检察院强制执行,但却因为债务方的全部财产已抵押给银行,使《民事调解书》的“优先权”条款受不到法律保护而屡屡碰壁。
在这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造成出借人错过时机追偿债务,法院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明知债务方的全部资产已被抵押给银行,但为何还作出将抵押物的优先权判给第三方债权人,这样是否构成错误判决,甚至违法判决?法院做错了事,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如此枉法判决,会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法院的法官该不会与债务人共同串通好了吧?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
目前正值“上海法官召嫖”事件的舆论之际,此事件始终得不到法院的执行,法院究竟有没有暗藏猫腻?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