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福建省高院对黄兴等人再审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向林信容、庄华英支付林立峰的人身自由赔偿金69409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共计1294095.48元;支付陈夏影人身自由赔偿金152397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90000元,共计2213977.92元。并依法向上述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996年4月,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福州市中院于1998年、2000年、2002年3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构成绑架罪;福建省高院经两次发回重审后,于2006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州市中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宣告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 2015年6月30日、7月6日,林立峰的父母林信容、庄华英与黄兴、陈夏影分别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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