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消费报报道 记者 王晓明 文/图 贪腐黑手伸向失地农户“保命钱” 身为村干部,本应多为群众办好事,可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的原村“两委”干部严延松、黄昌平等6人,却利用手中权力,抱团把贪腐“黑手”伸向了失地农户,他们利用协助江阴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公务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虚假土地补偿款、虚假资金支出等手段,涉嫌大量截留、侵吞国家补偿给失地农户的“保命钱”及村集体财产……3月8日,记者赴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进行调查
贪腐黑手伸向失地农户,群众举报案发 2009年,福清市渔溪镇至平潭县大桥高速公路建设及江阴支线建设开始征用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北郭自然村、山下自然村村民土地。2009年3月16日、4月1日,江阴镇人民政府以“预拨高速公路征地款”的名义,先后2次汇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至北郭村村民委员会。2009年7月2日,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与北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渔溪镇至平潭县大桥高速公路“征地协议书”。时任北郭村“两委”干部的村支部书记严延松、村委会主任黄昌平、报账员黄福平、文统严玉明、治保主任陈万珠、计生管理员陈万信6人,利用协助江阴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发放等公务之机,多次采取伪造、虚假发放农户土地补偿款等手段,涉嫌大量截留、侵吞国家补偿给被征迁农户的“保命钱”及村集体财产,2013年被群众举报。 根据群众的举报,2015年5月15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犯职务侵占罪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时任北郭村村支部书记严延松、村委会主任黄昌平、报账员黄福平、文统严玉明、治保主任陈万珠、计生管理员陈万信6人,犯职务侵占罪。2015年8月11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1200.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严延松、黄昌平等6名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严延松、黄昌平等6名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11200.35元,发还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原村干部伪造签名冒领巨额国家征迁补偿款 “北郭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中有两笔共计9144元的领款人签了我的名字,但我根本没领到这两笔款。”“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中有一笔25600元所谓‘石头款’是冒用我的名字和伪造我签名支出的,我根本没领这笔款。”3月8日,记者在北郭村采访时,村民严爱祥、陈万龙对记者说。此外,村民陈世泉、陈星和、严兆利、陈梅俤、陈区婆、陈刘兴等人也出具书证,证明根本没有领到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中所列的征迁专项补偿费或劳动工资,纯系严延松、黄昌平等6人冒用他们的名字和假签名,贪污了国家征迁补偿款。记者统计一下,仅利用这8位村民的名字进行冒领的国家征迁补偿款,就高达268929元。 “还有,村里有6个早年留下的机耕井,高速公路施工并没有占用这几口机耕井,但原村干部却冒用严兆利等6位村民的名字和伪造签名,套取了大量征迁款。”北郭村村民在联名投诉中反映说,原村委会征迁专项资金账簿支出记录的“支付怀念路修路款298310元”“支付白礁坑修路费124090元”,均大大高出实际支出,涉嫌用“双份”支出的手段,多报套现公款。 记者在(2015)融刑初字第658号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记录:“经审理查明,证人黄道光、黄亚国妹、严明发等人(列出名字的有18位)的证言,证实他们没有向北郭村委会领取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补偿款、补贴款等事实,经辨认,相关款项签章一栏上面的签字或手印均不是他们本人签字或捺上的。”但记者发现,严延松、黄昌平等人冒用和伪造了这18位村民的签名,到底贪污了多少公款,判决书中没有详细交代。再如,判决书中认定的:“经审理查明证人陈吓猪的证言,证实2010年间,其土地被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他并没有领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该领款人签章一栏‘陈吓猪’不是其本人签的,手印也不是其本人捺上的……”而判决书没有交代严延松、黄昌平等人冒用和伪造陈吓猪的名字,冒领了多少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收入与支出不符,疑上百万元款项不知去向? 3月8日,在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向记者列举了手中掌握北郭村原村“两委”贪腐窝案的证据,并对一些资金去向提出疑问:1.2012年10月6日,福建省审计厅取证单记录显示,截至2012年5月31日,北郭村收到江阴镇人民政府下拨征迁专项资金9091369元,而北郭村征迁资金及个案赔偿为7191609.07元,剩余180多万元去哪了?2.原村委会征迁专项资金账簿支出记录显示,陈尾弟签领通往山顶路补偿款为64294元,但陈尾弟系北郭村将厝自然村村民,与征迁补偿无关系,该项支出事实存疑。
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村民严先生、陈先生对采访的记者说,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原村“两委”贪腐窝案,采用伪造和虚假项目支出,涉嫌贪污国家补偿给农户的高速公路征迁专项补偿款和侵吞村集体财产,金额预计高达上百万元,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仅为严延松、黄昌平等6人全部犯罪的一部分。 在采访时,一位现任村“两委”干部说,北郭村原村“两委”贪腐窝案,导致当时的村财亏空没有任何结余,他认为北郭村贪腐窝案案发的村财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当时发放征迁补偿款的发放表,应依法向村民进行公布。 贪腐窝案侵吞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应数罪并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委会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履行的是代管代发国家发放给农户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北郭村一些村民说,严延松、黄昌平等6人在发放征迁村农户土地补偿款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相应的费用均未依法发放和补偿到位、也就是说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利用伪造村民签名的手段,侵吞、私分国家发给农户的土地征迁补偿款和集体财产,且赃款已实际使用和已平账,这足以证明严延松、黄昌平等6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严延松、黄昌平等6名被告人利用伪造村民签名的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在这起村干部贪腐窝案中,如果村民掌握了犯罪证据或漏罪证据,村民可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立案调查要求,对涉嫌的漏罪进行调查。此外,村民还可提请福州市人大对该案进行依法监督。 记者手记 用“阳光财务”防“小官巨腐” “苍蝇乱飞,其害如虎。”福清市江阴镇北郭村原村“两委”6名村干部,将贪腐的黑手伸向了失地农户,他们用各种名目截留侵吞国家土地征迁时补偿给农户的“保命钱”,其行为令人发指。为了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款上的职务犯罪,笔者认为应从机制上铲除腐败和犯罪滋生的土壤,实施“阳光财务”,依法定期公开村财收支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给群众以明白,保干部以清白;只有通过完善征用土地补偿等工作机制,加大相互间、上下级间的约束和监督,强化财务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各种收入来源的及时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才能有效防治“小官巨腐”现象。 (记者 王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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