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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异味车主索赔双倍购车款 因鉴定不符法院驳回诉求

2018-06-15 07:27:38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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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异味车主索赔双倍购车款

因提交的鉴定不符合监测要求,湖里法院判决驳回车主诉求

海西晨报讯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湖法宣)新车有异味,车主怀疑车内有害物质超标,调解未果后,他将汽车销售公司、生产商告上法院,索赔双倍购车款及装潢款共计35万余元。近日,因车主自行提交的鉴定报告不符合车辆监测环境的要求,湖里法院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李先生向厦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公司生产的北京现代牌汽车,购车价17万余元。提车后不久,李先生发现车内有异味,怀疑车内有害物质超标。

之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不成后,李先生将某汽车公司及北京现代公司一起告上法院,主张对方双倍赔偿购车款及装潢款共计35万余元,并赔偿治疗费120元、鉴定费700元。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有害物质是否超标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但该机构最终因无室内质量方面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以无法完成鉴定为由予以退鉴。于是,李先生申请重新鉴定。然而,之后他撤回了自己的申请,还自行委托厦门市厦环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厦门市厦环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因国家尚未制定乘用车辆内部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强制标准,目前仅能参照《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400—2007),进行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监测。在该测定方法中,受检车辆所在环境、采样点的设置、采样频率等均有规范要求。然而,李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是依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出的,不能适用于汽车内部空气质量评价。此外,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车辆监测环境温度、温度的要求。

据此,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认定车辆存在缺陷,某汽车公司赔偿治疗费及双倍赔偿购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湖里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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