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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入赘”或“两顾”后,赡养义务和继承权是否有变?

2018-08-07 09:20: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入赘”或“两顾”的男人,在赡养老人的义务上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上,是否有变?

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丽杭解答如下:

“入赘”“两顾”并不是法律概念,仅是民间婚俗的一种叫法,故其既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改变。现就网友所提问的“入赘”“两顾”后的男人赡养义务及继承权具体分析如下:

1.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系法定义务,不随其婚姻的形式而发生改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男子即使是入赘他家,对自己的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

2.对自己父母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除外。根据《继承法》第九条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因“入赘”“两顾”后,男人对自己父母有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仍享有继承权,但在继承份额上具体会受其抚养义务及抚养情况的影响。

3.对配偶一方父母赡养义务问题。“入赘”“两顾”男人对配偶一方父母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其仍需扶助配偶对配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4.对配偶一方父母继承权问题。所谓的继承,一般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间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一般情况,“入赘”“两顾”男人对配偶父母的遗产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若满足以下特殊情形,即《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种条件下的“入赘”“两顾”男人对配偶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

(以上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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