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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1年回购超600亿 监管部门亮剑严防“忽悠”

2019-01-17 16:33:16 范维雅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A股在2018年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数量及回购总金额创下历史纪录。

长江商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以来有829家A股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3.19%;回购总额达614.43亿元,相比2017年全年增加了5倍,是前三年回购总金额总和的2.66倍,也是A股有史以来回购金额最大的一年。

其中美的集团、中国建筑、均胜电子、永辉超市、陕西煤业与苏宁易购6家公司回购金额超10亿元。

然而,在上述的回购浪潮中,有慷慨解囊回购的上市公司,也有“雷声大、雨点小”未能兑现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

据长江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A股有恒泰艾普、怡亚通、华业资本、赛轮金宇4家上市公司终止回购。

1月16日,怡亚通证券部人士在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初在制定回购方案时公司并没有提前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的义务,因此直接推行了回购预案,然而,“没想到”在推行回购事宜过程中引起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反对。2019年,怡亚通暂未有回购的打算。

随着回购承诺“未兑现”现象多次发生,监管也开始对“忽悠式”回购“亮剑”。

1月11日晚,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正式稿(下称“回购细则”),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江商报记者发现,此次的回购细则主要有3大变化:完善已回购股份出售制度;强化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范“忽悠式”回购。

四大行业回购较多

2018年成为A股有史以来回购金额最大的一年。

从行业来看,在已实施回购的公司中,中小创公司超500家,占比超6成。计算机、医药生物、机械设备、电子与化工行业实施回购公司数量较多,均超60家。

已实施回购的公司中, 148家公司2018年以来回购金额超亿元,其中美的集团、中国建筑、均胜电子、永辉超市、陕西煤业与苏宁易购6家公司回购金额超10亿元。

美的集团为2018年A股回购之王。2019年1月2日,美的集团公告,截至2018年12月28日,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截至2018年11月30日总股本的1.43%,最高成交价为48.4元每股,最低成交价为36.49元每股,支付的总金额约40亿元。

雷声大雨点小,回购承诺“未兑现”频现

在上述的回购浪潮中,有慷慨解囊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也有未能兑现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

据长江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A股有4家上市公司终止回购。去年9月20日晚,怡亚通公告称,9月5日发布的回购方案将终止,终止原因为“14怡亚债”及“16怡亚债01”的债权人有超过半数反对公司无意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怡亚通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若继续强行推进回购股份事宜,可能会引起公司相关债权人要求提供额外担保或履行提前清偿债务的义务,将对公司的资金安排、使用以及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最终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怡亚通的回购股份报告书显示,其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二级市场流通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9元/股,总金额约为2000万元~4.5亿元。若按上限4.5亿元来测算,预计可回购5044.44万股,约占怡亚通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38%。回购的股份全部按计划用于奖励给员工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然而,在回购方案预案公告之初,怡亚通便遭到了深交所的问询,深交所对怡亚通超20倍跨度的回购金额以及回购股价上限修订等提出问询。

怡亚通在回复时表示,截至2017年末,怡亚通实现经审计的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55亿元,公司为增加投资者信心,将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定在了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怡亚通证券部人士表示,起初在制定回购方案时公司并没有提前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的义务,因此直接推行了回购预案,然而,“没想到”在推行回购事宜过程中引起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反对。

上述人士表示,2019年,怡亚通暂未有回购的打算。

同样因债权人反对而终止回购的还有赛轮金宇,而华业资本则因公司发生应收账款被骗事件而终止回购。

除上述终止回购的上市公司,还有天夏智慧等多家上市公司因未能完成回购承诺而引起监管关注。

回购新规细则“亮剑”忽悠式回购

随着回购承诺“未兑现”现象多次发生,监管也开始对“忽悠式”回购“亮剑”。

1月11日晚,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正式稿,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回购细则中提出,护盘式回购,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

另外,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上市公司因稳定股价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并进行预减持披露。并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川财证券分析师认为,这些规定在征求意见稿拓宽公司回购股份的范围、提升回购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也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下回购股份的用途、减持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避免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股东通过回购股份操纵股价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