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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博动力去年预亏 被问是否规避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

2023-02-03 17:07: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华黎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48号)。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博动力”,300742.SZ)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越博动力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8296万元至107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12810万元至15299万元。

  越博动力表示,2022年亏损情况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的原因如下:

1、主要是因为2021年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市场变化、竞争格局及资产运行情况,公司对新能源运营车辆、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跌价)准备金额1124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新能源运营车辆进行了处置,无需新增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2、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与李占江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占江同意以111769962.19元受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且李占江应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前述应收账款受让对价。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核销处理并对李占江剩余欠款挂起他应收款处理,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4231万元。该事项预计增加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4231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3、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李占江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李占江认为上述交易转让价款的公允性和效力存在分歧,且其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回复公告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2-116))中表示其不履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及确认营业外收入的结果存在依据双方进一步协商或司法判决结果而发生变更的可能性。上述对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存在因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产生变更的可能性。如不能确认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则公司可能触及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2023年1月31日晚间,越博动力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8296万元至10785万元。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显示,三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40万元。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越博动力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补充说明,同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业绩预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与李占江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李占江同意以11177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处理,将李占江剩余欠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4231万元,该事项预计增加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4231万元。公司前期回复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的回函公告显示,李占江表示前述协议的签署背景及协议内容严重显失公平,协议无效,其已声明撤销协议,不履行上述内容。

(1)请结合相关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当事人的履约意愿及经济能力等,详细说明前述应收账款转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转移,公司核销前述应收账款并确认营业外收入是否合法、合规。

(2)说明公司对李占江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48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8296万元至10785万元。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显示,三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40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补充说明,同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业绩预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与李占江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李占江同意以11177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处理,将李占江剩余欠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4231万元,该事项预计增加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4231万元。公司前期回复我部关注函的回函公告显示,李占江表示前述协议的签署背景及协议内容严重显失公平,协议无效,其已声明撤销协议,不履行上述内容。

(1)请结合相关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当事人的履约意愿及经济能力等,详细说明前述应收账款转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转移,公司核销前述应收账款并确认营业外收入是否合法、合规。

(2)说明公司对李占江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净资产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22年11月,你公司披露多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因未及时还款等原因被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相关方提起诉讼。

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说明2022年度业绩预告是否已充分考虑所有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净资产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6367万元、30875万元、13289万元、21540万元、5701万元。请逐项说明前述各类资产截至2022年末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及依据,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银行贷款已逾期36725万元。请补充说明:

(1)银行贷款逾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被冻结,日常经营是否正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及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偿债及诉讼风险等,说明公司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的风险警示情形,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李占江一方已就上市公司前期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请核实说明相关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6.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