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 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关注存款保险问题,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自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支持了包商银行等机构风险化解,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但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存款保险条例》面临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马骏表示。 马骏认为,出台存款保险法,是落实党中央有关防控金融风险和存款保险部署的重要措施,是筑牢金融安全网和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出于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马骏表示,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第三道防线,主要是维护存款人信心、防范挤兑问题并开展金融风险处置,促进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马骏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并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履行风险处置职能。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这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筑牢金融安全网。”马骏表示。 我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也呼唤存款保险法的出台。 马骏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中小银行的风险防范化解压力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机制,发挥好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现行《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筑牢金融安全网。”马骏表示:一是明确存款保险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二是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三是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四是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 其中,关于明确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马骏表示,完善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要明确存款保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围绕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马骏建议,完善存款保险标识管理、公众认知评估等制度,强化制度公信力,夯实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信任基础;增加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基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规定,降低银行财务成本。 “尽早识别风险机构及其风险隐患,并根据风险差异化程度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不仅能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而且能够进一步降低风险处置成本。”马骏建议,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增加存款保险核查手段和措施,明确核查效力,提升通过核查发现风险的能力等。 针对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马骏表示,应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丰富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和方式,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记者 张琼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