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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025-05-09 17:44:27 徐继敏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林华黎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近年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对促进社会诚信、减少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向引导机制,其核心在于让守信者受益,形成“诚信有价”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履职履责、遵守法律和秉持诚信。为此,《意见》特别强调“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并明确了三类守信激励措施:在公共服务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这些多维度、多层次的激励措施不仅能够提升守信者的获得感,还能向社会传递“守信有益”的价值导向,有效激发全社会的守信积极性,推动形成良性循环的信用生态。当然,守信激励应是全方位的,未来可以考虑进一步拓展激励形式,如给予守信者公开表扬、精神奖励等,从而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风尚。

  相较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更具威慑力,旨在通过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对此,《意见》明确,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多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这些均是直接惩戒。将失信者纳入黑名单并公示失信信息,由社会主体自主选择减少与其交往或交易,则属于间接惩戒。《意见》提出,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等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是间接惩戒的体现。无论是直接惩戒还是间接惩戒,均会增加失信成本,有助于公众从主观上降低失信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惩戒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泛化运用的现象。部分部门和机构未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随意扩大失信惩戒范围、加重惩戒力度。例如,个别城市将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宰客等营运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并与其购房、买车、贷款、子女入学及积分落户等不相关事项挂钩,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泛化运用失信惩戒的行为不仅违背法治精神,削弱失信惩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易引发公众抵触情绪,阻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为杜绝此类现象,《意见》强调要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就为失信惩戒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有助于遏制失信惩戒的滥用,确保信用制度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失信需惩戒,但也要给社会主体修复信用的途径。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应义务后,经过法定程序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的行为。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因信用可修复,失信者会及时停止、纠正失信行为,降低失信行为带来的危害。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此,《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对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将其移出失信名单,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经济活动,也彰显了社会治理的包容与温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只有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让守信者得到应有的褒奖,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同时为失信者提供合理的修复途径,才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构建起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