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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八条”冲击广州楼市,市场观望气氛较浓厚春节头四天老八区楼盘零成交

新快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

兔年春节过半,假期前段的广州楼市,并未如兔子那样活蹦乱跳,倒像是只小懒猪:从除夕到年初三,广州市十区两市网签成交总共才16套。不过,从年初四起,不少楼盘陆续开门迎客,当天就有超过6个盘推出新货。鉴于对今年春节楼市的判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把原本于初六的市场巡查,推迟到初七开展。

虎年岁末新“国八条”横空出世,市场观望气氛浓厚,兔年春节楼市已被业内人士看淡,春节长假前段甚至年前已有相当一部分楼盘关门谢客,因而成交套数非常有限,而且只有番禺、花都两个近郊区域录得成交,中心区楼盘吃了“零蛋”。

阳光家缘数据显示,除夕(2月2日)广州全市(十区两市)一手住宅楼盘网签共5套,均位于番禺:海怡半岛花园3套和广州雅居乐2套。年初一更少,全市仅成交广州雅居乐的1套住宅。年初二稍有回暖,网签共6套,除了广州雅居乐的5套,还有1套是花都区的碧桂园假日半岛。年初三(2月5日)成交4套,均为超过100平方米的大户型,其中番禺2套,花都和南沙各1套。即是说,兔年春节黄金周的头四天,广州市老八区楼盘一套单位都没成交,吃了个“零蛋”。

其实,新春期间还是有一部分楼盘打出优惠牌,优惠幅度较大的楼盘集中在郊区,特别是供应量大的花都、从化。比如金沙洲保利西海岸就推出了折后再直减108888元的购房优惠,岭南新世界、逸彩新世界在春节期间认购,更可获得68888元的新春大礼包;中海金沙湾减万元楼价加多重惊喜折扣,花都元邦山清水秀购房送奔驰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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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全市五天仅卖16套房

新快报讯据《扬子晚报》报道记者探访南京楼市发现,买房人的积极性不高,春节这几天全市只卖了16套房子。不少市民表示,要等南京本地的“限购令”及相关政策全部公布出来,才会考虑买房的事。

来自官方网站南京网上房地产的统计信息显示,2月1日到2月5日这五天时间,全市只卖掉16套商品住宅,只相当于1月份日均成交量的1/15。据365地产家居网统计,南京只有20个楼盘春节无休。

对于春节这几天的惨淡行情,南京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很正常”,一方面原本春节期间的购买力就不是很旺盛,另一方面,新政刚出台,观望的人还是占据市场主流,买房也不急于这两天。

(新快报)

房产税出台,部分房东“提租”

□房租上涨,使许多外来者生活成本大大上升。

□晨报记者 徐运 唐海力

每年春节后都是房屋新租续租的高峰。而今年由于房产税的落地,一些房东借着房产税的名义,提高或者酝酿涨房租。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房产税仅对新购置房屋征收,并不涉及存量房屋,所以房产税出台并不应该是房租上涨的理由。

部分板块租金有所上涨

房产税正式出台之前,上海部分板块二手房租赁价格已经闻风先涨。据21世纪不动产对旗下门店最新抽样调查显示,在宝山顾村、普陀长寿等板块,1月下旬起部分房源租金便开始上涨,涨价幅度最高达到600-700元/月。

21世纪顾村分行经理张峰表示,因担心房产税出台会使住房保有成本增加,上月底就有少数业主开始“提租”。不过,目前涨价的户型多为100平方米以上的中大户型,小户型尚未受到波及。

因房产税上涨房租理由牵强

因为要征房产税所以要涨房租?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个理由比较牵强。原因很简单,如果不新买房的话,就算之前有多套房也不会被征房产税。目前房产税试点政策刚公布,绝大多数房东根本还没时间新购房,又何谈“转嫁成本”之说呢?

据记者了解,每年春节前后,多是租赁期满和合同重签高峰期。大部分房东会选择在重新挂牌时小幅抬高租金,一般加价幅度在100-200元/月左右。而部分板块租金涨幅较大,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有“借房产税的由头”之嫌。

还是以顾村板块为例,这是沪上著名的自住区域,房屋自住率很高,投资购房稀少,而目前房产税仅对新购置房屋征收,并不涉及存量房屋,所以房产税的出台对宝山顾村板块几乎没有影响。


租赁需求或将增多

虽然房产税仅对新购第二套及二套以上房产的部分买家征收,但其对刚需购房群体的心理影响却不容小觑,出于房价回落、买房更加谨慎等因素考虑,不少刚需买家可能在年后选择转为租房,以度过政策出台后的观望期,尤其是在上海工作,但是持有居住证未满3年的外地人群,其转租的需求将会更迫切。

2010年全年21世纪不动产上海区域成交的租赁交易房源中,租金在 2000元 /月以下及2000-4000元/月的中低价位房源套数占比分别为 30.16%和41.49%,而房产税开征后,如部分刚需买家转为租赁,上述类型房源的租赁成交占比还将提升。

[专家支招]

如何租房划算?

对于打算暂时租房的人来说,面临新政接连推出的节骨眼,如何租房才比较划算呢?专家认为,至少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买家仍应保持对住宅交易市场的实时关注。已经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确定意向板块和房源的市民,最好能就近租赁,以掌握房价的最新变化;尤其是针对想淘特价房源或高品质房源的市民。

其次,租房时多看、多比较,将租金水平放在第一位,勿盲目图大、图全、图高档,楼层、朝向较佳,配套较全即可,建议月租金不高于目标购买房源月均还款额度,并争取在生活开销及租金开销之后,仍有较多余额用于储蓄。

再者,尽量选择长租形式,稳定房东预期,能增加租金议价的机会;在日后租赁过程中,也不易出现业主临时涨价情形。建议租客多加留意急租房源信息,因此类房源急于出手,租金极有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1日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此外,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东南网手机版)

1月30日上午10时,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该市北部新区地税局人和契税征收点申报入库,购房者购房建筑面积为202.73平方米,剔除免税面积后征收房产税6154.83元。

该笔税款产生于某高档社区二手房转让,住宅类型为花园洋房,建筑面积202.73平方米,交易单价13071.5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均价2倍,即9941元/平方米,属于应税住房。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当地消息人士处获悉,该高档房为龙湖集团开发的“江与城”项目,是一套4室3厅3卫的花园洋房。前往契税征收点缴纳该市第一笔房产税税款的,是一个看起来20多岁的年轻人。不过有关该购房者的其他信息不详。

目前北部新区公布的信息没有披露该市首笔房产税的其他细节,不过当地税务部门计划在1月31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首笔房产税的细节性内容。

该市的房产税征收政策规定,“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目前还无法确认该市首笔房产税应税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由于购房者系新购高档住房,因此按当地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获得了100平方米免税面积的豁免,但即使按照102.7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单价13071.57元/平方米,再乘以0.5%的该档房产税税率,结果应为6714.21元。目前还无法确认根据当地公布的公式计算出的结果,与实际缴税额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何处。

根据当地的房产税政策,今后此房屋的业主每年将缴纳房产税,且初期的房产税按照交易价格计算,3~5年后,当地的房产税将按评估价格计算——如果房价上涨,则其所缴纳的房产税也将增加。

上海和重庆28日起启动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沪渝各界人士对此呈现出复杂的反应。其中,既有对出手买房还是继续租房的踌躇,也有对房产税能否遏制高房价的担心,以及对税收使用情况和监督问题的关注。

28日上午十点半左右,记者来到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分中心时发现,一楼交易大厅内已有数百人等候办理业务。保安人员告诉记者,近两周前来办理业务的人数明显增多,但当天大厅内比前两天还要拥挤,人数差不多翻了一番。

在二楼房产交易税务受理处,前来办理业务的购房者有数百人。负责发放排队号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7日约发放了1200个号码,28日将发放更多,估计上午就要突破800个。

交易大厅外的告示栏上已经张贴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不少市民在此围观。一位在上海某国企工作的苏小姐告诉记者,自己是外地户口,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刚工作了1年,有上海居住证,准备买房;但现在房产税开征后,是买房还是继续租房,让她很矛盾。

苏小姐等人担心的是:现在不买房,房价还会继续涨,同时随着买房门槛提高,租房需求增大,房租也会上涨;但咬牙买了房,又担心买在高位上,将来房价会下跌。

中原地产区域总监范成章指出,限购、限贷、房产税等措施形成了合力,这两天门店生意比较冷清。一些较悲观的人士估计,预计春节后三个月内二手房成交量可能下降六七成之多,而房价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松动。

他还介绍说,去年房租上涨幅度较大,比如普陀区中环线附近的住房租金上涨了15%-20%。房产税等措施实施后,由于成本转嫁、需求增加等原因,房租或将继续上涨,在春节后的一段时间里将尤为明显。

房产税能否遏制高房价是许多普通民众关心的话题。在重庆已工作两年的白领王思维告诉记者:“这两年一直关心买房的事,但房价上涨的速度太快,一直没出手买房。希望政府开征房产税能使高房价得到遏制,也让我们普通老百姓买上一套房。”

在上海某著名国有金融机构工作的廖先生因为结婚这一刚性需求,近些年对于房价走势较为敏感。他认为,此次上海出台的房产税改革措施,对于房价的“杀伤力”极为有限。“税率定得太低,对真正有钱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他表示,在上海房价坚挺的情况下,房产税出台对他是否决定买房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面临结婚压力,但在买不起的情况下,我只能选择观望”。

房产税改革启动后,投资需求无疑受到较大影响。已在重庆主城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的沈女士,原本打算今年再买一两套房。但当得知重庆要开征房产税的消息后,她开始犹豫了。“现在外地人在重庆炒房要交房产税,国家又出台了更为严厉的调控政策,投资房地产前景还不明确、目前风险很大,只能放弃在重庆买房了”。

知名财经评论人叶檀日前撰文表示,所有的投资都是风险收益的考虑,当投资者明确地预测未来政策风险不可控制时,该项投资品的风险溢价必定下降。房产税具有象征意义,会对未来的投资性购房产生威慑和抑制作用。

记者走访多个重庆房产中介发现,如今购房客在咨询房产信息时首先关注房产税情况,为避免缴税,很多购房户都放弃购买大户型高档商品房。尤其是一些囤积别墅的炒房客已经发布别墅出售信息,但是目前前去咨询的购房户寥寥无几。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介绍说,随着房产税改革政策信号的日益明确,重庆从去年12月起商品房销售面积涨幅开始回落,房价上行趋势已开始放缓。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作为一种与房地产市场关系密切的税种,从短期来看,房产税的出台自然对房地产市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能对高涨的房地产价格起到威慑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关系和后市预期,遏制高房价不能寄希望于房产税“一剑封喉”,楼市调控仍需继续打“组合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房产税的开征是十分有价值的,它体现了税收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指出,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此外,有人担心,房产税在充实地方政府“钱袋子”的同时,能否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拥有多套别墅的重庆商人熊英女士告诉记者:“对我家来说,一年多交10万元的税,还是可以承受的。我希望政府能每年公开房产税收支使用情况,使纳税人明明白白纳税。”

陈杰建议,应借房产税改革之机,推进地方财税制度的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税收所得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征收初期,房产税收入应优先用于地方保障房建设。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已经明确表示,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记者刘欢 朱薇 叶锋 魏宗凯)

东方网记者方翔1月27日报道: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从目前公布的有关房地产细则来看,既对于遏制楼市投机投资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又鼓励合理的房地产消费。

从此次公布的细则来看,其主要的精神是对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人均60平方米超出部分征收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为0.6%。此举无疑对于那些囤积购房的炒房者来说,将是致命一击,因为这里的“新购”,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对于炒房者来说,抛出手中的楼盘时,接手的人肯定要考虑在房产税上的支出,这样就从需求角度打击了楼市投机投资。

在坚决遏制投机投资的同时,沪版房产税细则也有不少的人性化之处,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在“税收减免”政策中,对于刚性需求者的保护,其中有两点格外引人注目,其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这实际上是鼓励了改善性住房的需求者。许多市民都担心,房产税出台之后,如果要改善自己的住房,究竟是先买房,还是先卖房。而这条细则无疑给市民吃了“定心丸”。

另外一个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是,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这对于新婚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利好。这意味着对于成年子女家庭面积计算,仅仅是以新购的一套住房计算的,与以往和父母共住的房子面积,将不被计算。

坚决遏制楼市投机投资,鼓励百姓合理消费,我们有理由相信上海房产税细则的出台,将对于上海楼市调控产生积极的作用,并使其健康发展。

1月26日,以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为目的的新“国八条”出台。1月27日晚八点,备受关注的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召开,随后,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就播出了记者马洪涛对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的专访。

马洪涛:关于公租房的问题,我注意到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机构在全国评选“全国最具幸福感的城市”的时候,重庆是排在第一名,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听说过这个评选?

黄奇帆:我知道。

马洪涛:你觉得推出了房产税之后重庆人的重庆老百姓的幸福感会受到怎样的影响,会增加会是会减少?

黄奇帆:我觉得应该会增加。因为首先,重庆是了一个双轨制。从去年以来,我们推动了一个双轨制体系,就是重庆市的30%到40%的居民应该可以进入公租房的体系,社会保障房的体系。那么我们按照这个目标,我们在去年一年里造了13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今年可以租给老百姓。然后我们准备今年再造1300多万,明年同样如此,三年造4000万。那么总的4000万平方米,出租给老百姓,大概一个人20平方米算的话,可以解决两百万居民。加上我们这两年,就是解决了1200万平方米危旧房,我们把1200万未危旧房拆了,造了2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但这个商品房是安置房。

马洪涛:这个保障房跟房产税是什么关系?

黄奇帆:这个保障房没有房产税,老百姓在这里面安家乐业应该说是一个能解决到差不多三百万老百姓的居住问题。如果我们重庆今后是一千万人的话,或者八九百万人,就基本上30%到40%的人是中低收入阶层是可以住到政府保障方系统的。因为他们的收入有的是农民工,有的是刚毕业大学生,有的是重庆原住民,但是是生活水平比较低的。即使现在房价不涨,他们按现在的房价买房也是买不动的,需要政府去保障,这是第一个方面——双轨制。

第二,我们对商品房系统,我们这一次,我们叫做三端空子,叫低端有保障,是安置房;终端有市场,有市场的意思就是终端的老百姓按正常的税费买房,获得价格比较合适的商品房。然后额外去收他的房产税。高端去收房产税,我们是有区别的政策。这样我们90%的老百姓实际上跟我们现在推出的房产税无关。

东方网记者刘华宾1月27日报道:今晚8时,《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传闻已久的上海房产税试点正式“落地”。根据《暂行办法》,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范围为本市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中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面积,适应税率根据不同情况定为0.4%和0.6%两种。

《暂行办法》从1月28日起施行,也意味着上海房产税试点明天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办法》,房产税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暂行办法》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税率,《暂行办法》规定,上海试点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为0.6%。而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在征收范围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暂行办法》还列出了其他免征“优惠范围”: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暂行办法》还规定,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沪税率0.4%至0.6%,渝税率0.5%至1.2%;三部委称将适时在全国开征房产税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定。备受关注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

2'23''重庆发布房产税实施细则 政策直指炒房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试点开始后,三部委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中新网1月27日电 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今日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明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第三轮楼市调控直指二三线城市

住建部拟定第三批限购城市名单,称不限购就约谈

近日,住建部已经要求2010年年末房价上涨幅度较大的一些城市出台限购令细则,部分开发商已提前获悉这一消息。据透露,一位副部级官员在1月中旬的内部会议上明确表示将向地方官员施压,“不限购,就约谈”。

视频:全国多地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目前,这一调控方式已迅速在二三线城市蔓延开来,郑州、太原、武汉、昆明刚刚出台其限购令细则,而紧随其后已明确将要出台限购细则的地区还有青岛与济南,以及陕西、广西的部分城市。

在此之前,已经有两轮城市执行限购令的高潮。2010年4月北京率先执行限购政策,之后五个月,上海、天津等16个城市相继执行。

限购直指二三线

知情人士透露,上述住建部副部级官员是在1月中旬的某次内部会议上传递出扩大限购令名单的消息,并称在一周之内便能看到效果。

与2010年出台限购政策的首批16个城市不同,新一批的限购城市均属于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正是2010年12月份全国楼市成交量大幅攀升导致房价新一轮反弹的主角。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表,12月份一个月的销售额便占到了全年的20.9%,对于一向是房地产销售淡季的12月份来说,这几乎等于一个奇迹。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将新写成的一篇博客文章标题命名为《疯狂的十二月》,这或许是业内人士对市场走势的共同感受。二三线城市无疑在这次楼市复苏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百城价格指数报告上,位列12月份房价涨幅榜前列的均为二三线城市。


二三线泡沫蔓延

尽管对市场变动的反应称得上迅速,但住建部调控的方向还是引起颇多争议。

资深媒体人士、庄凌顾问董事总经理张映光则认为,目前的房价问题其实是个货币问题,尽管信贷政策有所收紧,但流动性泛滥却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雨水或许是小了许多,但积累在大地上的洪流已经泛滥成灾。”他这样形容目前的流动性问题。

事实上,2010年在一线城市均被各类调控政策死死压制之时,泛滥的流动性已将二三线城市视为“价值洼地”。早在2010年4月间,“新国十条”出台之后,“二三线城市机遇论”的论调便在房地产圈业内盛行。该观点认为,与受到严密监视的京沪广深等一线城市相比,二三线城市的管制稍松,而在过去几年中房价上涨有限,因此尚有空间。显然,急于发展经济的地方官员非常欢迎这种论调。

不过风险随之而来。高和投资董事长苏鑫谈起了对泡沫现象的担忧:“如果泡沫破裂,我个人认为会是从二三线城市开始。”苏鑫认为,与一线城市相比,二三线城市缺乏足够的后备需求,所谓的楼市行情,只能是一波的,一旦崩盘,很可能重现上世纪90年代海南的现象。(经济观察报)


济南出台限购令 每户年内限购一套

济南市21日正式出台“限购令”,规定每户家庭年内限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济南市政府2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从2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新华社)

深圳房产税方案推进不积极遭批

继重庆、上海提出试点征收房产税后,深圳成为紧随其后的第三个试点城市。

1月21日,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方案已上报中央。据该消息人士称,深圳在推进房产税试点上并不是很积极,此前还遭到发改委、财政部两名官员直接点名批评,连报上去的方案也被指大而空。这似乎也是深圳为何落选房产税试点第一梯队的原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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