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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债权人因法院错判损失千万债务
money.fjnet.cn 2013-08-30 09:12   来源:台海网    我来说两句

台海网(微博)8月28日讯近日,一篇题为《莆田中院错判案致千万债务难讨回》的贴子在全国各大网站曝光。记者辗转联系到当事人张林键,他称事件真实,法院已经判了6年,但一直执行不了,至今他一分钱也讨不回他父亲借给被告方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的一千六百万元。原文如下:



事件回放:被告兴源集团被判返还一千六百万元

    2007年3月30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集团),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张水平暂借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兴源集团答应张水平一个月内向银行贷款后还清,但没有兑现。同年5月间,张水平向兴源集团催款,但兴源集团以种种理由拖延,张水平无奈只得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直至2008年11月26日,在莆田中院的主持下,张水平与兴源集团才达成调解,莆田中院也发出了“(2008)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约定:“被告兴源集团拖欠原告张水平的借款人民币壹千陆佰万元(16000000.00元),分三期归还。”

  其中,约定了被告兴源集团的两种还款方式,即:被告兴源集团自愿以水电设施、股权等收益作为还款的担保物,即第一种还款方式是:座落在秀屿区东峤镇(梁厝村)工业区的兴源集团围墙内整幅土地范围内设置的引水口以用引水管道和全套配电设备的所有权,全部作为担保物直接作价抵偿给原告张水平。具体的做法是,该幅土地被政府收回、或者拍卖、或者转让时,原告张水平对上述设施享有优先权。”第二种还款方式约定,被告兴源集团与福建强生制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强生)于2007年2月27日约定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股份中的三份之二的收益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水平用于抵偿债务。

  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笔者还看到,原告张水平有权要求被告兴源集团自2007年4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物予以清偿。

  由于张水平在2011年病重,家里人也就没有再顾及这件事。直到5月6日病故,张水平仍然没能讨回那一千六百万元。一晃几年过去了,这场赢了的官司至今还没有结果。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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