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润分配及关联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是否应全部免税,存在公共政策上的矛盾:一方面,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出于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考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非营利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如果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并享受免税待遇,会导致对营利部门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导致非营利组织被用来作为避税通道。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对于公益慈善组织商业活动有六方面原则——避免偏离宗旨、禁止利润分配、防止公共利益私有化、风险防控、税收优惠差异化以及信息公开。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中能够获得免税的部分迟迟未出台细则。
据刘忠祥介绍,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是,如果非营利组织全年收入里面有超过30%或50%来自营利活动,那么超过部分将不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利用税收进行调整,将公益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分为相关商业活动与不相关商业活动。与组织宗旨紧密相关的,所得税应该予以免税;与组织宗旨不相关的,必须依法纳税。”刘忠祥说。
此外,根据前述民政部起草的征税方案,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得,将遵循禁止利润分配的原则,其商业收益不得分配,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防止公共利益私有化。
同时,鉴于国内尚未建立监管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的基本规则,如果无法避免基金会理事自身利益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冲突,上述方案要求慈善组织披露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信息,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理事不得参与决策,同时交易价格是否公
平要进行评估。
对于征税后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国内基金会商业活动运作规模并不大,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影响。
据民政部统计,2010年,国内基金会获得政府补助收入占总收入10%,来自社会捐赠收入占90%,并没有基金会经营性收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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