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目前中国的监管主体过于单一,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定监督管理者,商业银行起到协助监督的作用,仅仅依靠人民银行及其商业银行的监督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有效监管,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参照美国及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建议在中国构建多元化的第三方支付网络监管体系。
(一)建立系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具体做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银行网上跨行清算系统,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央行跨行清算系统中,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监管的“专门资产管理公司”。
(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统计监测与风险评估。对于电子货币应明确其定义以及发行方,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并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三)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原则性要求,制定详细的指导性文件。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可见,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