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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样确保个人权益 福建高院四大提示告诉你
money.fjsen.com 2014-12-31 17:27:06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福州12月31日电(记者刘丰)明知对方赌博还借钱给他,出借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还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将借款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也是违法的。这些借贷知识你都了解吗?这些年,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投资渠道、担保公司介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福建民间借贷十分频繁。公民怎样才能在借贷中保障自己的权益?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给出了提示。

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20%以上。

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从受理案件看,福建省典当行、担保公司扮演了“职业放贷人”角色。这些市场主体通常以自然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为担保公司甚至有的系“地下钱庄”等在背后操作、谋利。此类借款合同格式、内容完整,呈现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有的出借人为规避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出借人定期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条;有的借款人因难以承受高利成本压力,将借款用于投机经营,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这些变化使得福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据介绍,当前,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一些案件的被告即使到庭参加诉讼,但由于原告对其还贷能力不信任,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案件调撤比率不高。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借贷关系转化为合伙、投资、房屋买卖或者民间“做会”,有的债务人以民间借贷形式非法集资,由于“问题借贷”案件增多,人民法院对借贷关系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难度增大。此外,有些案件中,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有的个人以“见证人”、“经手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各方对其责任分歧较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也发现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少数借款人规避法律,通过虚假诉讼躲避债务或获取不当利益。

面对上述问题,福建高院提示广大社会公众应当注意把握四个问题。

首先,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虑、考查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问清、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将失去“债权”保护,而且还要面临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要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没有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同时,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但是,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回收,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最后,发生逾期还款或付息情况时要及时催讨。《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由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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