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上市公司"模式成重点 大湖股份回复问询函
此外,还可以强化该模式的信息披露规范的完善,包括要求披露PE、高管在公司和相关标的的持股情况,潜在利益链关系以及设立并购基金等相关内容。
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进行项目置入交易的,除应披露交易本身情况外,还可以要求交易相关方进一步披露相关利益链关系,如是否存在受同一控制的小股东基金、该基金的股票买卖情况等。通过强化利益链关系的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知悉PE在整个投资模式中的产权关系及获利模式,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有学者向记者指出,“PE+上市公司”模式从自身而言无疑是一种创新,是不断丰富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值得鼓励发展。但在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监管也势必要及时祭出伸张正义之剑,减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减轻对市场健康秩序的危害。
责任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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