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 综合
中国证监会1日晚间发布消息,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的规定,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融资融券管理办法,7月1日起开始实行。
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规模不超净资本四倍,不符合的可以维持现有合约规模,但不再新增;允许券商在客户信用基础上,和客户商定展期次数;取消维持担保低于130%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
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证监会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日晚间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券商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和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张晓军说,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前期有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效果较好,因此,证监会1日决定,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他表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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