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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基于移动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发展和消费潮流的快速更迭,银行信用卡APP也连接上大众的线上消费场景,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生活消费服务。然而,场景丰富便利快捷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加强防范银行卡使用尤其是盗刷的风险?发生风险后该如何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实施后,银行卡盗刷责任和赔偿有了最新的更明确的规定。 【案例背景】 2021年3月17日,张先生发现其A银行储蓄卡账户资金异常,账户中6000多元仅剩几十元。经A银行和警方核实,其账户于3月13日绑定B银行信用卡APP,在APP中购买多张加油卡并已在异地使用。张先生认为此交易非本人操作,故向省消保中心诉请银行返还其账户中丢失的资金。 A银行认为张先生在B银行的APP上完成银行卡的绑定和消费交易,建议其到B银行对交易做进一步查询和确认,并引导客户报警。 B银行表示消费者下载APP后通过手机动态验证码验证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成功校验“用户名、卡号、证件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加挂A银行储蓄卡,而后进行消费操作。消费者的系列操作从银行内部留存的流程记录上看未发现异常。 【案例分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归纳出争议焦点:该交易是否由张先生本人操作或授权他人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张先生持有的A银行储蓄卡是否发生了盗刷交易,AB两家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表示其不会操作下载APP,发现账户异常后也是在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载该APP查看相关信息,其银行卡未开通账户变动通知服务,发生账户盗刷交易时也未收到相关短信验证码,因此其对盗刷情况一无所知。根据警方立案侦查发现,在APP中所购加油卡的使用涉及省份较多,目前已向相关地市分发调查函,因此该案仍处于调查阶段,暂未结案。 通过以上陈述并结合警方侦查情况,基本可以认定该交易不是张先生本人或授权他人操作,该银行卡发生了网络盗刷交易,但张先生在交易完成三天后才向银行反映并报警,仅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和报警记录,证据链存在欠缺和瑕疵。同时银行方认为该银行卡发生盗刷损失,主要是因为客户对自身银行卡账户密码、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验证码保管不善而导致,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全面,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下,双方同意继续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等待案件告破取得有效证据后才能分清各方责任、确定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事实和责任进行了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责任义务,旨在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 银行卡发生盗刷是由案外人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但也并非完全不可防控。 首先,持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作为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在向银行申请开卡时,应一并开通账户变动通知功能,及时掌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2)一旦发现账户发生异常,应立即联系通知发卡行,同时采取报警处理,收集保留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 (3)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手机号、密码、验证码等,不扫陌生二维码,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不要下载来路不明的人脸识别软件和应用。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发卡银行应尽到安全保管储户存款的法定义务。作为发卡银行和支付结算媒介的第三方,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应当切实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持卡人告知账户异常后,应当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承担应尽的举证责任。在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发卡行或第三方都可能存在承担损失赔偿的连带责任。(供稿人:省消保中心银行调处部 练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