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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细心,还款不闹心—— 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权利

2021-09-10 17:26: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引言】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而是选择在约定的还款期日前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的借款。随着社会融资规模的扩大以及借款人经济能力的增强、投资机会的增多,提前还款现象越来越多,银行为了应对提前还款带来的风险,逐步建立了在合同中对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的制度,但借款人对于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则表示了不理解与不认同,造成纠纷频发,省消保中心受理的此类型纠纷案件也不少。

【案例背景】

消费者H称2018年在M银行办理了一笔住房按揭贷款,后因资金周转需要,想通过出售房屋变现,遂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银行告知需要加收违约金可提前还清贷款。H当时因急需用钱,虽然认为银行收取违约金是不合理的,也只能先交了“违约金”,后续进行了反复投诉。银行认为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而且还款时银行再次提醒告知,双方为此还签署了补充协议,银行方按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无过错。双方多次自行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向省消保中心申请调解。

【案例分析】

违约金收取是否合法,银行与借款人往往各执一词,双方存在着较大争议。从银行机构角度来看,借款人提前还款,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利息收益损失,也打乱了既定的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了闲置资金损失,增加了经营风险,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目的是弥补金融机构的收益损失。借款人的认知则认为,提前还款是借款者恪守信用的体现,未导致银行贷款本金的减少,银行还提前收回流动性的资金,银行不存在损失,因此不应该被收取违约金。

本案中消费者不仅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确认了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且在提前还款时再次与银行就提前还款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合意,故可以视为其同意提前还款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员引导消费者H充分考虑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不利的法律事实,主动下调全额返还的诉求预期,仅就合理补偿方面进行主张;另一方面,调解员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再次对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是因为消费者确属急需用钱且当时已经签订了卖房合同,存在不得已的情况,希望银行认真审视自身客户服务工作是否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如对格式条款的重点提示说明等),仔细考虑客户诉求的合理性,从提升服务客户角度适当、合理给予一定补偿。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释法说理,逐步拉近了双方当事人的预期,最终达成和解。     

【案件启示】

本案中,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进行的释法析理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法宝,依法合规是调解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据平等自愿协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才有助于达成和解。

对于银行而言,一是要遵循公平原则。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有利于合同订立和履行,防止出现“霸王条款”。二是要做好提示与说明。银行应当重视在使用过程中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合同签订是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注意格式合同中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规定,对于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有权要求对方予以明确;对于相关规定不理解的,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解释说明,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供稿人:省消保中心银行调处部 高文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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