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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还是共同还款人吗?

2021-09-10 17:28:5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引言】

面对离婚,多数人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分割财产和债务,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款人义务可以免除。实际上并非可以如此简单理解。

【案例背景】

消费者L先生于2017年4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其配偶Z女士签署了共同还款人约定书,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但2017年8月起L先生未能按时还款。2020年8月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先生和Z女士归还欠款。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L先生向法庭表示希望通过调解处理,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法院借助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及时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委托泉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进行诉中调解。

【案件分析】

接到法院委托后,泉州消保中心积极介入,认真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梳理分析案情,归纳案件关键节点和难点,确定调解思路和策略。

本案开展调解的主要困难在于:一是Z女士坚持认为已经和L先生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已做分割,否认自己是诉案中的共同还款人;二是银行和L先生愿意和解,但调解协议书上L先生和Z女士必须同时签名;三是Z女士既不愿接银行、法院及消保中心的电话,也不愿意到现场进行调解,从而导致本案调解难度增大,拖延时间长。

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不懈,最终联系上Z女士,耐心地解释调解与判决产生的不同后果,希望Z女士能审时度势,在约定的时间与L先生到消保中心进行调解。2020年12月31日,在调解员和法官的共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在泉州消保中心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协商。调解过程中焦点凸显:离婚后,Z女士是否仍须承担共同还款人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L先生和Z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由谁来归还此笔债务,即使明确约定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仍有向其双方要求还款的权利;除非债权人同意变更债务人或解除共同还款人责任,因此案中Z女士仍是共同还款人。现场调解时虽然L先生向Z女士承诺独自偿还银行债务,但Z女士仍然反复存疑,迟迟不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帮助Z女士化解疑惑和焦虑,最终银行与消费者双方当事人顺利签署调解协议书,达成了圆满的和解。

【案件启示】

按照法律规定,共同还款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共同还款人对债务都要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离婚,首先双方应查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然后在协议中明确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责任。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割不能对债权人当然产生对抗效力,解除共同还款关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想要解除共同还款责任,需要与债权人沟通,变更合同主体及还款责任主体,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解除,双方仍需履行还款义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外无约束力,但共同还款人在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据协议向对方追偿。

【结束语】

“诉调对接”实质是通过司法途径赋予非诉讼调解结果司法效力,充分形成人民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合理配置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资源,形成合力,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本次银行业纠纷诉中案件的成功化解,是泉州消保中心深化银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次全新尝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供稿人:泉州消保中心 姚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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