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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金融案件频发,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卡、注册空壳公司等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通常时间跨度较长且多是跨地作案,消费者往往后知后觉,不易举证,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案例背景】 2021年5月三明市消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到消费者W先生来电,表示自己于2014年12月丢失过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身份于2015年在尤溪某银行开卡,后利用该卡于2015年5月到7月期间在深圳注册了十多家空壳公司,现都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消费者提出需要银行提供非其本人开卡证明,携此证明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名下公司,消费者于2021年4月开始投诉,仍未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 消费者W先生表示自己从未到该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过银行卡,银行办卡时未履行“三亲见”原则,须承担相应责任,要求银行开具非其本人开卡的证明。该银行经调阅当时办理业务的凭证影印件核实:消费者凭证为手工填写、业务单据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业务材料齐全。因此消费者办理开户及电子银行渠道开通业务流程符合规定。由于开卡时间为2015年,已经超过规定的网点监控保存时限,无法调取客户办理业务的监控录像。银行方面认为个人银行卡的开户与注册公司无因果关系,工商部门不可能根据单张银行卡完成公司注册,担心消费者有所隐瞒,不愿为其提供相关证明。中心受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卡非消费者本人办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判断银行方面认为个人银行卡的开户与注册公司无因果关系过于牵强,消费者要求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实有助于其完成冒名登记注销。但银行方面对于消费者行为真实性存有疑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情况】 2019年中心成立伊始,在“e三明”平台收到过其他银行相似投诉件,于是调解员向当时经办银行收集汇总了处理方案,同时将经验做法分享给当事银行,消除了银行方面关于消费者行为真实性和后续可能承担法律风险上的顾虑。在与消费者、银行充分交换意见后,调解员提出以下意见:由于银行确实无法仅凭消费者口头描述在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就出具相关证明,建议双方选定专业机构先将业务凭证签字做笔迹鉴定,笔记鉴定报告结果若认定非消费者本人字迹,银行凭鉴定结果出具银行卡非消费者本人办理的证明,以便消费者注销被冒名登记的公司。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息诉。 【案件启示】 消费者若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被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及民事诉讼,则被冒用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涉及刑事案件等法律风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尽力收集对查清冒名登记事实有帮助的证据,如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银行机构出于法律风险方面考量通常对消费者提出的出具证明材料要求较为谨慎,消费者可通过向消保中心申请调解、公安机关报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方式向银行机构表明诉求真实性,以便银行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注意: 1.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子认证介质等,拒绝出租、出借或买卖银行卡,不向他人随意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2.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过度搜集或非法使用。 3.不随意丢弃业务单据、ATM凭条、信用卡对账单和刷卡单据等交易凭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注明用途,以防被人挪作他用。 【结语】 消费者和银行保险机构产生纠纷时可选择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三明市消保中心中心作为银行业保险业纠纷第三方调处组织,致力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便利高效地预防和化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供稿人:三明消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