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Y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投保时Y先生在健康告知的所有询问上均告知自己健康,并亲笔签名。保险公司核保审核后,组织客户到指定机构去体检,体检未发现异常检查。随后正常承保。 1年后,Y先生因脑瘤住院,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在理赔调查中发现,Y先生投保前客户存在脑部占位的住院和门诊病史,Y先生以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且体检结果未发现异常,就可免去告知义务,故在投保时未告知就诊史,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最后本次理赔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1、体检不等于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并不代表免除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投保时,客户一定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中国人寿屏南县支公司 雷书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