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重复投保不意味多份赔偿

2022-10-31 15:19:04  来源:中国人寿  责任编辑:林华黎  

【典型案例】

生活中,有部分人保险意识淡薄,甚至因为主观原因抵触保险,尚未认识到保险对未来生活的保障意义。也有部分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重复投保,即对同一个保险标的投保多份保险的情况。

2019年3月,客户林先生在中国人寿福清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1年10月,林先生因“反复胸闷、心悸1月,加重2天”进行住院治疗,主要出院诊断为心脏神经官能症。随后,林先生首先在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了本次医疗费赔付,得到赔付后再次向中国人寿福清市支公司申请医疗费报销。经核实,林先生在平安保险已获得除自费药外的足额医疗费报销,因此无法重复取得医疗费赔偿。

【案例分析】

在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中,赔偿是以具体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的,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虽然林先生在同一期间投保了两份医疗保险,但最后的赔偿并不能单纯按两份计算。

【风险提示】

在此,中国人寿福清市支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正视风险因素,投保时清楚了解保险范围和理算方式,合理搭配不同的险种。不用一味追求高保额而进行重复投保,不仅增加保费花销,出险时也可能无法获得期望的赔付额。(文/中国人寿平潭片区分公司 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