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要忽视投保时的告知义务

2022-12-14 10:46:25  来源:中国人寿平潭片区分公司  责任编辑:林华黎  

【典型案例】

2021年客户徐女士为女儿林女士投保了一份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保额30万元,缴费期19年,年交保费7410元。

经我司保后排查,发现被保险人林女士于2021年5月先兆流产、妊娠全并高脂血症、妊娠合并亚临床甲亢及甲状腺结节(3类)的就诊史;2021年11月分娩史,另诊断妊娠期发生的糖尿病,妊娠合并高脂血症;2022年10月23日体检报告示:甲状腺实质回声稍增粗伴双侧叶低回声结节3类、糖化血红蛋白6.1↑、TSH12.1↑,结论评点妊娠期糖尿病、复查糖化异常。综上排查结果,我司予以拒保处理。

【案例分析】

经了解,业务员在投保时已询问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客户徐女士未告知其女所患疾病。最终经过沟通,我司为客户办理了该保单的退保手续,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指:保险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即在投保时填写保单中的健康询问问卷,从而让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承保决定。如实告知后,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身体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文/中国人寿平潭片区分公司 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