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T某在龙岩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在回家途中,驾驶电动车时因路面地滑不慎摔伤后前往龙岩市中医院治疗,花费了19000余元。治疗结束后,T某将材料寄回老家委托父亲向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申请。在受理业务时,理赔人员询问T某父亲被保险人出险原因,T父因害怕无法理赔,故告知理赔人员只是走路不小心摔倒。理赔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发现不对劲,再三询问下,T父才如实告知出险经过。 经调查,T某驾驶的电动车需配备行驶证行驶,根据T父递交的就诊资料,以及补充的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对此事故进行了赔付。 【案情分析】 本案中,虽然T某此次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T父因害怕理赔难,编造虚假出险原因的行为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补充提供。 【消费风险提示】 客户不必因过于担心无法理赔而故意捏造事故原因,投保意外险的客户在出险后,报案时需如实告知出险原因和事故经过,切勿故意捏造事故、伪造现场,骗取理赔费用,轻则遭到拒赔处理,重则遭到刑事处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根据《保险法》要求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国人寿龙岩分公司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