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关系投保 及早识破未为晚矣

2023-03-10 15:43:04  来源:中国人寿  责任编辑:林华黎  

【案情介绍】

2022年初,邱某在工地上班时不慎被掉落的钢材砸中后身故,邱某的配偶和年仅2岁的儿子因被保险人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而获得一笔巨额赔款。邱某的哥哥担心弟媳领取赔款后改嫁,年幼侄子的成长无法得到保障,于是在骗取弟媳信任后,虚构事实情况,以自己作为侄子父亲的身份为其侄子投保了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审核材料时,审核人员发现被保险人的父亲已因意外事故身亡并曾在保险公司获得赔款,为何还有另外一位“父亲”为其投保保险?通过与投保人沟通并做其工作,投保人终于承认虚构身份为其侄子投保的事实。工作人员告知投保人(邱某哥哥)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且侵害了邱某配偶的权益。在事实面前,邱某哥哥自行撤销了投保申请。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限制。

本案中侄子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父母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伯父虚构关系为侄子投保虽是好心,但却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即使隐瞒事实成功投保,后续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将产生重大影响,邱某哥哥的行为实则也侵害了侄子的权益。所幸本案中邱某哥哥的投保行为被及早识破,最终自行撤销了投保申请,避免了投保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生活中许多看似合理的投保关系却是不合法的,老百姓一定要依法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中国人寿龙岩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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