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林先生于2017年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随后听信朋友一面之词对保险产生误解,自2020年起未再继续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即保单失效。2021年,林先生在体检中发现自己患上了高血压2级和高血糖病症,想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从而继续获得保险保障。但由于林先生在保单失效期间查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同意继续承保,仅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林先生由于听信朋友言论而对保险产生误解和偏见,未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林先生在行使复效权利时,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重疾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罹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家庭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将个人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消费者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配置重疾险。 2.投保人自保险人催缴保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约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满两年投保人未提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终止的保单只能退还投保人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4.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文/中国人寿平潭片区分公司何小青、朱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