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6年11月,元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旧版),投保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配偶高女士。2015年元先生与高女士离婚,2019年与徐女士结婚,保单受益人未予变更。 2022年1月元先生因肝癌死亡,高女士到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能否将身故保险金给付给高女士呢?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本案中“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配偶高女士,包含“姓名”“身份关系”两个要件,保险事故发生时,夫妻关系已解除,即不再同时满足“姓名”“身份关系”两个要件,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人分配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女士非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法享受身故保险金。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友情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应尽量指定保险受益人,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需及时变更受益人,避免因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增加一系列给付困难。 (通讯员:吕飞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