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客户彭先生在2017年购买了一份商业分红保险,2023年5月因无力续交后续保费便提出退保申请。为了不承担退保损失,便以本人不认识保单上的保险代理人,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为由,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需退还所缴保费。经过调查了解,客户已连续缴费多年,后续又操作了缴费方式变更及红利、生存金领取等,可视同投保人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不满足代签名而保险合同无效的要件,无法全额退保。 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未发现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故对于客户所提出的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的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拒付。 风险提示: 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投保须知等内容,如果认可保险合同,需本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能由别人代签名。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保险公司会对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对保险责任是否清楚,以及是否本人签名,客户务必如实反馈,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避免后续保险合同的纠纷。 通讯员:吕飞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