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21年1月22日,王女士在我司投保了一份保额26万元的重疾保险。2023年9月6日,王女士因发现甲状腺结节至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甲状腺癌。当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发现保单2022年保费未缴而处于中止状态。经过核实,在2022年缴费期间,公司已多次发出催收短信、电话通知,销售人员也微信提醒了客户,但由于当时客户资金紧张,不想缴交后续保费,最终保单失效而失去了保险保障。 温馨提示: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补缴保费及欠缴利息,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中止期间的保单可以恢复保单效力。 法律条文: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通讯员: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