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款引纠纷 金融调解促共识

2026-03-13 10:13:58  来源:福建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责任编辑:冯韵  

【关键词】

循环贷款 额度复核 征信管理

2024年10月,林先生在某银行办理30万元个人循环信用消费贷款,授信期限5年,单笔期限1年。当月他提款20万元,并于2025年10月按期结清本息。但当他再次申请提款时,却被银行系统拒绝。林先生认为自己还款记录良好、征信正常,银行拒绝放款属于违约,要求恢复用款资格;银行则表示,经复核林先生负债过高、综合评分不足,已不符合续贷条件,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随后向消保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核查贷款合同与风控材料后确认,银行按约定进行资质复核、拒绝提款符合合同规定。在厘清事实基础上,调解员秉持依法依规、情理兼顾原则开展居中协调:一方面向林先生详细解读循环贷款条款、额度复核机制,澄清“可循环≠无条件使用”的认知误区,理性看待银行风控管理;另一方面积极与银行沟通,建议在合规框架内为消费者提供可行解决方案,指导林先生通过补充房产、金融资产等证明材料,或提前偿还部分他行负债、优化个人负债结构等方式,改善信用与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恢复额度。经调解员耐心沟通与多方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经验启示

本案通过依法依规、情理相融的调解,既守住了金融风控底线,也妥善解决了消费者资金需求,为同类信贷纠纷化解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消费者要增强合同意识 准确理解产品规则

消费者切勿将循环贷款简单等同于“无条件续用”,应认真阅读条款、理性控制负债,遇问题主动沟通,通过优化资质合法解决资金需求。

二、金融机构要强化告知提示 减少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应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做好条款解释和风险告知,对额度复核、拒贷原因等及时清晰说明,提升服务透明度,从源头预防纠纷。

三、纠纷化解要坚守法理情统一 找准利益平衡点

调解工作应立足事实与合同,兼顾机构风控与消费者诉求,用柔性沟通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实现合规与维权双赢。

四、责任主体要加强教育宣传服务 提升公众金融素养

金融机构和调解组织等消保工作责任主体应持续普及循环贷、征信管理、理性负债等知识,建立贷前告知、贷中提醒、贷后服务机制,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信贷消费环境。

(宁德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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