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意见促近因厘清 依法调解护客户权益

2026-03-13 10:17:00  来源:福建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责任编辑:冯韵  

【关键词】

意外伤害保险 近因原则 混合原因 比例赔付

2024年4月,周某在某人身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身故保险金额28万元。2025年2月4日,周某不慎摔倒后出现腹痛,随即入院治疗,于2月5日不幸身故。家属以意外身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保险公司经核赔发现,病历记载出险原因为“脾动脉瘤破裂出血”,认为无法排除疾病主导因素,仅同意按远低于保额的标准予以通融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共同向莆田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申请调解。

协会受理后,立即组织专业调解,调解员在全面梳理案情、核实医疗记录、核查保险条款的基础上,秉持中立客观立场开展法理分析与居中协调。调解员指出,经主治医生确认,脾动脉瘤存在因轻微外力诱发破裂的可能,本案中被保险人“摔倒”这一外力因素与自身原有病理基础相互结合,共同导致身故结果,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混合原因保险纠纷。同时,调解员依据《保险法》及保险理赔“近因原则”明确释法,在意外外力与自身疾病共存、责任难以完全分割的情形下,简单将身故原因归为任何一方均有失公平,也不符合保险理赔的实质正义。

在此专业判断基础上,调解员提出比例赔付的调解方案,建议保险公司综合考量意外诱因参与度,合理提高赔付比例。该方案既恪守保险合同约定与监管原则,又充分体谅逝者家属的实际困境,兼顾法理与情理,最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经验启示】

本案是运用“近因原则”处理混合原因意外伤害险理赔纠纷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专业调解在厘清事实、定分止争中的重要作用。调解组织凭借专业法理分析与实务判断,精准界定事故成因,有效打破双方认知僵局,推动保险公司从单一通融赔付转向公平合理的比例赔付,实现了理赔结果的实质公平。同时,本案也为同类保险纠纷处理提供重要借鉴。

一、保险理赔应遵循近因原则

对多因一果案件,保险机构应科学界定风险参与度,做到依法、公允、合理。

二、金融机构应提升核赔专业能力

在复杂理赔案件中,保险机构应主动甄别事实、理性认定责任,避免简单化、片面化处理引发矛盾。

三、行业应充分发挥调解专业优势

通过充分运用调解组织的中立专业意见定纷止争,可以大幅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保险行业公信力。

(莆田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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