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另辟蹊径:离岸私人信托公司兴起
对此,私人信托公司设计机构曾建议他在离岸信托架构引入保护人制度。所谓保护人,可以直接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尤其在私人信托公司要求修改契约或重新分配财产时,需要征得保护人同意。
起初,陈刚对引入保护人制度颇感兴趣,但当他发现多数离岸信托地对保护人的权利范围缺乏法律限定时,又担心执行难。
陈刚说,他所需要的私人信托公司,是让子女作为离岸信托受托人同时,能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而不是利用受托人身份过度干涉家族企业运营,甚至出售家族企业股权套利。
不过,要满足这些要求的离岸信托地并不多。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曾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规定离岸信托及私人信托公司一旦选择适用这套法案,受托人将被禁止干涉公司实际运作,公司具体运作权转交给公司董事。
然而,对于将私人信托公司落户维京群岛,陈强一直很犹豫。因为来自维京群岛的私人信托机构设计方对他企业股权的估值,超过他心理预期的20%。
“信托公司是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只要放入离岸信托的资产估值越高,相应收费也水涨船高。”陈强直言。
鱼与熊掌,难以兼得。在离岸信托市场,这套定律依然适用。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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