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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被上交所书面警示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未上报等

2025-02-05 18:06: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华黎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 上交所网站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202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上交所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

经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应急预案执行不到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未向上交所报告等问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存在职责分工不合理、培训制度不健全、拒绝接受客户委托后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监控指标阈值设置不合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薄弱、重点监控证券风险提示不到位等问题;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面,存在对投资者申报信息核实和交易行为前端核查不到位等问题;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充分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1.1条、第4.1.5条、第4.1.7条、第4.1.8条、第4.2.6条、第6.9条、第6.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反映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相关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1.1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按照“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引导客户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1.5条:会员应当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识别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会员在监测监控中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分析。经判断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会员应当告知、提醒、警示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对于客户出现账户资产规模、交易金额异常放大等可疑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核查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1.7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明确交易监控重点,针对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证券、重点分支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交易监测监控和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1.8条:会员应当妥善留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记录,定期汇总各分支机构的客户管理台账和客户异常交易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2.6条:会员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向其详细介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9条: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10条: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会员违反本规则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会员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第(二)至(五)项监管措施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应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具备完善的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稳妥处置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十六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无法正常交易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的技术事故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立即报告本所,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4年8月20日至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应急预案执行不到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未向本所报告等问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存在职责分工不合理、培训制度不健全、拒绝接受客户委托后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监控指标阈值设置不合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薄弱、重点监控证券风险提示不到位等问题;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面,存在对投资者申报信息核实和交易行为前端核查不到位等问题;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充分等问题。

二、责任认定及监管措施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1.1条、第4.1.5条、第4.1.7条、第4.1.8条、第4.2.6条、第6.9条、第6.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反映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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