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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连亏股天振股份收警示函 上市募19亿国投证券保荐

2025-09-04 17:02: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华黎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天振股份”,301356.SZ)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3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庆华、财务总监吴阿晓、董事会秘书吴迪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振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6亿元,同比增长153.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48.64万元,同比增长250.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17.78万元,同比增长210.5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395.76万元。

天振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92亿元,同比增长186.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24.64万元,上年同期为-2.6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49.55万元,上年同期为-3.06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818.10万元,上年同期为-1.31亿元。

天振股份于2022年11月1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价格为63.00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唐斌、肖江波。

天振股份上市首日开盘价和当日最高价均为63.00元,为该股上市以来最高价。该股目前处于破发状态。

天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8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4,622,476.45元。天振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41,162.25万元。2022年11月7日,天振股份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137,300.00万元,分别用于年产3000万平方米新型无机材料复合地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年产2500万平方米新型无机材料复合地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天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0,537.75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8,335.80万元。

天振股份发布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显示,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0元(含税),共计150,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9,600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至21,600万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3日。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16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6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22年完成了IPO上市,交易金额18.9亿人民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3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庆华、财务总监吴阿晓、董事会秘书吴迪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方庆华、吴阿晓、吴迪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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