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助理 邢嘉栋:这样的条款,应该说排除了对方的主要的权利,来减轻自己责任,那么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目前正在修改的《示范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正是废除了这一霸王条款。 专家用一个简单的示意图说明了废除“无责不赔”霸王条款后,商业车险中车损险的变化。车损险是一种物质保险,理论上说,只要投了足额车损险,车损险项下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但目前执行的车损险条款,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示范条款》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消费者有望据此得到合法保障。
专家强调,“无责不赔”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示范条款》在这一点上回归了法治。
与“无责不赔”一样,我国车险另一大霸王条款是高保低赔。 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以浙江宁波的周先生为例,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 周定海: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遭遇事实上是所有车损险投保人的典型代表。好在目前正在完善中的《示范条款》将彻底颠覆“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足额保险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这意味着,实保实赔。专家指出,这将使消费者免于为永远不能兑现的保额交纳没有任何意义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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