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地方政府
不做监管计划责任人或被撤职
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或者未按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未明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四种行为,如有其中一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瞒报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未按照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十种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多种“引咎辞职”的情形,其中,针对县级以上政府,草案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种情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监管部门违规负责人或引咎辞职
草案还规定,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这些行为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的行为,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