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准入门槛细化
虽未以文件或法规的形式确认,但多位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众筹、余额宝等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等由央行监管,而P2P则划归银监会监管,具体由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
所以,在回答P2P如何监管这个问题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副主任李志磊的“只言片语”,都被业内视为“标准答案”。
在8月22日,2014年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李志磊曾就P2P行业监管提出六条原则,包括P2P机构应该是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P2P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门槛,而且一定是实缴资本而非注册资本或者没有到位的资金;P2P平台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中介,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这一资金可以交由银行托管;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明确的资金额度的限制;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明确需求,包括有金融背景和互联网背景的专业人才;严厉打击假冒P2P平台。
而在最近一次王岩岫的公开发言中,P2P监管再一次被细化。9月27日,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王岩岫提出P2P行业监管“十原则”。针对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行业要有准入门槛、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等方面,王岩岫与李志磊的意见保持一致。
王岩岫提出,在平台性质上,要明确P2P机构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在资金托管方面,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而在行业准入门槛上,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而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监管层也表示应有相应要求。
除此之外,王岩岫还提出,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而且,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可以想象的是,一旦监管政策和细则落地,平台准入门槛将会提高,届时P2P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