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认,P2P网贷的积极作用虽然突出,但如果任其无序发展,必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的重灾区。
要理性认识和应对P2P网贷,还需回到其民间融资的本质。
我们看到,民间融资亦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属于直接融资,通过各种基金会、合作社及其他类金融组织开展活动属于间接融资。当然在直接融资过程中,可以出现各种中介组织,如同投行和券商一样,来促进交易的完成。按照相对规范的P2P网贷发展方向来看,更接近于民间直接融资的中介,因此也被许多国家监管部门作为证券中介来加以监管。
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按照机构监管的逻辑思路,实际上无法管好包括P2P网贷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新兴金融组织。
或许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才是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
作为出发点,就是需要进一步厘清P2P网贷的业务性质与定位,即究竟其经营的是“信息”还是“资金”。
经营信息显然更符合国外P2P网贷的特点,也属于民间直接融资中介的范畴,这就需要在监管中始终以信息互动、披露、透明、评估等为核心,并且回到其证券监管为主的特质,且推动民间直接借贷游戏规则的制定。
对于监管部门所批评的资金池、自融、自用型平台,显然属于民间间接融资主体,其风险控制和市场规范,要回到类金融组织的准入和监管上,只是多了个网站渠道而已。如此,以业务功能甄别为核心,实现多部门协调监管,并且注重自律组织的作用、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似乎是P2P网贷监管的可行选择。
应该说,P2P网贷的真正价值,一是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人创业,二是提供给居民丰富的投资产品,三是增加金融交易信用建设与信息积累,四是促进民间融资的“虚拟”阳光化。
迄今为止,除了在吸引投资方面“魅力四射”,其他领域都还有所不足。客观地说,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我国互联网金融探索,确实能够走出自己的特色,成为金融体系重要补充,但要避免各种夸大和扭曲,更不应把商业模式与金融普惠等道德层面的“高大上”纠缠起来。
当淘宝上的“P2P网贷站点套餐”都在热销的时候,更需要多泼点冷水,促使P2P网贷回到应有的价值轨道,而非在狂热中被毁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