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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100团购门槛升至万元 若违约投资者难获赔付
money.fjsen.com 2014-11-26 09:10:3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若违约难获赔付

目前,信托团购网站往往通过拆分信托收益权的方法。即网站在交易中扮演了“代持者”的角色,将信托产品拆分,由网站来代持。

以信托100为例,投资者在认购时,要与财商通签署代理合同。网站会在上面说明,财商通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是投资者的。

当资金募集完成后,由财商通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合同,由于信托合同仅有1份,因此信托产品的合约由财商通代为持有,投资者可得到合同的电子复印件。

“受会员委托购买的是信托产品收益权,而非受益权。信托产品由多盈金融代持,并且信托受益权与投资者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一一挂钩对应。多盈金融代持的信托产品资产及收益均归参与的投资者所有。”多盈金融总裁方瑞典指出。

不过,信托公司对这种拆分受益权的做法并不买账,今年二、三季度安信、中泰、中航、川信和陆家嘴等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在信托业协会上发表声明撇清与信托100的关系,信托公司对团购的态度可见一斑。

厦门信托相关负责人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产品被挂在信托100上销售并不知情,并坚称不会接受类似第三方、P2P通过团购得来的资金。

“我们从未委托信托100销售过产品。”该负责人表示,“我们建立了从事信托团购企业的黑名单,凡是黑名单内的企业资金我们拒不接受。”

某长三角信托公司总经理指出:“即使投资者与上述信托团购企业签订了委托协议,由一家公司购买和代持。但从法律关系来看,委托代理这种形式并不能改变真正出钱人的构成,这些出钱的投资者都不能算是合格投资者。”

另一信托公司法务告诉记者,由于参团的投资人未直接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那么在法律层面,投资者不是委托人,也不是信托受益人,万一团购公司倒闭了,参团的投资人是不能向信托公司主张权利的。

创新不等于可以逾越法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指出,互联网金融创新不能和现有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逾越法规。

“信托产品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不是一个公募产品,而且对投资者有人数的限制,对购买金额也有相应的规定。”郭田勇说道,“这种做法是在打擦边球。按照证监会要求,超过200个人购买就是公募理财产品,产品性质不一样。将高门槛的信托产品‘打散’以后卖,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小投资者,但是这种做法跟当初设计信托产品的初衷相违背。”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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