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
“他们希望我别刁难年年春节都收钱”
法院查明,1999年6月,株洲海天工程塑料(8460,35.00,0.42%)实业有限公司和株洲车辆厂联合研制,由海天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向铁道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
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由张某拟稿,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于1999年6月29日发文,批准了海天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审查,同意投入生产。
2003年,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审查,并由张某拟稿,铁道部运输局公布了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条件。
2000年至2005年,原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已判刑)、海天公司董事长赵某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春节,各送给张某1万元,在2002年至2005年间,每年均给张某2万元,共计10万元。
赵某供述,每年春节给的钱都是从海天公司的小金库出的,连续多年给张某送钱是为了感谢张某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对海天公司产品提供了方便,在技术审查过程中没有提出难题,为了张某以后能够给予帮助所以给钱。
2005年之后,张某退休,不能在技术审查方面给海天公司提供实质性帮助,于是曹某和赵某则不再给张某送钱了。
张某在侦查期间供述称,曹某和赵某每年都在过年期间以拜年的名义给我送钱,是希望我能继续给他们的产品提供帮助和支持。
张某自称,针对赵某公司生产的斜楔主摩擦板,我前后多次组织专家评审,他们希望我能够顺利进行专家评审,不要有所刁难,这样他们的产品就能早一点推广使用投入生产,早一天产生利润。
行贿者说
贿金源自小金库淮扬菜馆里送10万
法院查明,2003年,曹某与赵某为了海天公司能够垄断斜楔主摩擦板的生产技术,延长该项产品的独家生产时间向张某提出请托。张某明知二人的请托事项,仍收受二人给予的10万元。
据赵某供述,他在2003年得知有些单位找到铁道部让海天公司转让高分子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将会影响海天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于是便向曹某汇报。为了延迟转让该生产许可,延长海天公司独家生产斜楔主摩擦板的时间,曹某和赵某商定后给张某送10万元。
赵某从海天公司的小金库取出10万元,后和曹某在北京市北蜂窝路一家淮扬菜馆请张某吃饭,向张某表达了不要把海天公司生产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转让给其他厂家,延长海天公司独家生产时间的请托。饭后,赵某将装有10万元的纸袋给了张某。
海天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每年春节,赵某和曹某都会从海天公司的小金库拿钱给铁道部的人送钱。
张某在侦查期间供述称,2003年的一天中午,曹某和赵某请其到铁道部东门北蜂窝路的一家淮扬菜馆吃饭,提出希望其继续为赵某公司生产斜楔主摩擦板产品提供帮助的要求。二人希望其能够帮助延长独家生产的时间,张某说这件事不是他能办的,但饭后,二人送给其的10万元,张某还是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