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获刑13年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张某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张某的罪名成立,唯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张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受贿款20万元及其非法所得613万余元予以没收。
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据有误,本罪构成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张某2005年已经退休,所以相关财产数额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为2005年1月之前。张某称有部分收入来源为评审费,这部分收入不应该认定为非法所得。
张某的辩护人则表示,张某系自首,且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其不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在5年以下量刑,综合考虑其情节,可适用缓刑。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张某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上,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