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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信息为何难实名?
money.fjnet.cn 2013-07-05 11:31   来源:保险中介    我来说两句

   《保险中介》杂志记者 | 周发兵

  5月,《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再次在寿险公司进行意见征求。人身险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已箭在弦上,到了动真刀真枪的时刻,人身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的问题面临转折点,开始进入倒计时阶段。

  地方法先行

  2010年7月2日,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率先开始实施,根据要求,在粤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010年10月1日-15日,广东保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据记者了解,驻粤的各寿险公司都严格按照了保监局的要求执行。

  在该办法的总则中,制定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目的是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人身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真实性”,是指客户资料的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2012年5月4日黑龙江保监[2012]21号文《关于加强人身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的通知》于当日签发,黑龙江保监局的文件显示,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内容与广东保监局大同小异,相差不大。

  不论是广东保监局粤保监发[2010]231号,还是黑保监发[2012]21号,以及现在保监会的《管理规定》,在对客户信息真实性的定义上都仅仅限于:“客户信息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理赔、保全等业务或提供客户服务时记录和保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有效期限和号码、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客户个人信息。”

  广东保监局的定义则为:“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人身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从字面上看,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与现在流行的实名制做法还是有很多的差距的。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

  实名制在银行业中表现最为突出,是个人办理存款等的一种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真实姓名。

  很显然,寿险客户信息真实性与实名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涉嫌洗钱

  寿险客户资料实现实名制很难吗?如果不难的话,为什么保监会不实行呢?

  在流行实名制做法的今天,火车票都采用实名制的时候,银行早就实现了实名制,特别是作为金融单位的保险业,实现实名制或者明确二代证的做法就很难吗?

  业内人士认为,实现实名制或二代证在技术手段上,并不困难,只要各保险公司和公安部的身份证网进行连接就可以了。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查件就能解决的事情,之所以寿险难以实现客户信息实名制,真正的原因来自寿险的一个隐含功能。这个功能在每一个从业者的心中是存在的,但是就是不愿承认。”一寿险营销人员说,这个功能确实在业界广泛存在,也是保监会大力打击的对象。它的隐含功能是洗钱。

  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这一金融服务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现实中,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业内人士透露,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过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进行洗钱。

  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 “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以上的各种洗钱途径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有一方的客户信息不能为真实性,也就是说,有一方的信息不能上公安部的身份证信息网进行比对,一旦比对,该客户的信息就会曝光,就会引火烧身,适得其反的效果,就会形成 保单流失。

  尽管我国《保险法》中关于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做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长远来看,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应该与时俱进,和当下环境相融洽,尽管时下有些保单带有一些见不得的想法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仅仅为了保护一些见不得阳光的保单而影响了寿险的长期发展。因此实名制是寿险业长久之计。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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