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银行> 信用卡 > 正文
男子银行卡遭盗刷38万 法院判银行承担一半
money.fjsen.com 2014-08-22 15:27:16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银行卡卡不离身,卡主胡先生却收到短信称,银行卡被人在澳门一家珠宝行刷卡消费38万余元,几小时后又发现被人在珠海某柜员机取现9800元。39万余元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卡主和银行均有过失为由,判令被告银行向胡先生赔偿损失194740.95元及利息损失。

原告

卡不离身被盗刷38万元

2008年7月7日,胡先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处开立银行理财卡(借记卡),并开通“银信通”功能。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胡先生曾授权陈某、陈某可持该银行卡到某银行办理付款及转账业务。

2011年7月22日22时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后发现手机短信显示,当晚20时57分,这张银行卡在澳门刷卡消费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同日23时41分至44分,又被人在珠海的柜员机上先后四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元。

胡先生称,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随即报警并向银行申请挂失,被提取的现金就发生在自己报警挂失期间。

事发后,胡先生前往银行打印交易明细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银行一直未付。胡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被告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刷、取现。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391481.9元及利息损失。

银行

卡主未妥善保护个人信息

被告某银行辩称,银行卡被盗刷涉及刑事犯罪,损失由犯罪行为所致,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讨;另外,依据《银行借记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行为,由于本案涉及的交易均是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完成,因此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伪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银行认为,胡先生多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第三人办理转账、取款业务,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多人知悉。原告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负全部责任。

更重要的是,银行认为,胡先生已开通“银信通”服务,但胡先生从短信中得知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后,未及时采取挂失措施,导致该卡在珠海被取现9886.4元。银行不应对扩大损失的9886.4元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核实,古镇警方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胡先生于2011年7月23日0时报警,银行卡交易记录资料显示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办理挂失,而罪犯所进行的查询、刷卡和取现均发生在胡先生报警之前。

责任编辑:陈诗逸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更多>>银行
更多>>保险
更多>>中国人寿
更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