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不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将银行作为理财的最佳机构。但近些年来,存单变保单的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对存单和保单的用途产生混淆,当中途需要资金周转时将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购买银行代售的保险产品应如何避免纠纷呢? 【案例背景】 2021年3月,泉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简称泉州市消保中心)接到一名七旬老人吴女士来访投诉,称其于2016年在某银行柜台办理存款时,工作人员以“利息更高,收益更好,分红更多”为由推荐其购买了一款新型理财产品,并告知缴满五年即可领取。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吴女士当即购买了“五年存期、年缴一万”的理财产品。不料存满五年待其要领取时,不仅没赚,反而倒亏两万余元。几番交涉后,银行才告知吴女士其所购买的是一份五年期缴的终身寿险,缴满五年后并不能领取本息,想要支取只能申请退保,且只能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保。同时解决纠纷只能与保险公司协商。 承保的保险公司获悉吴女士与银行间的保险纠纷后,经调阅保险档案,认为吴女士在投保时有亲笔签名,且保险公司每年均有寄送保单分红报告单给吴女士,承保无瑕疵,故只能依约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泉州市消保中心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代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在保险业务的开展中,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业务员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而该银行作为保险的兼业代理机构,在代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向消费者尽到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经调查,该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该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存在隐瞒保单属性、退保损失、夸大产品收益等情形,违反了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保单代理销售机构,该银行负有一定责任。 其次,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并在保单生效后接受了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应当知悉其购买的是一款保险产品,而非银行定期存款,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其并未对保险合同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从合同订立的角度,对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吴女士本人也负有一定责任。 泉州消保中心在对该纠纷案件进行详细了解调查后,及时组织吴女士、银行方及保险方展开现场调解,经人民调解员结合法、理、情,耐心沟通、细致解释,最终三方同意就退保金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启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从保险的期限看,人身保险又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因此,保单不同于存单,它具有资产配置和风险保障作用。而分红型保险产品既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带有理财性质,但分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分红的多少取决于消费者投入多少以及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因此分红可高可低,也可能没有分红,如果消费者是冲着分红而购买了保险产品的话,极有可能会面临“期望越高、失望越大”的情况。 泉州市消保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应视具体情况购买。首先,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单犹豫期、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内容;其次,要理性看待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理财作用,不要对短期收益率期待过高,同时如有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则更要详细了解中途退保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泉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