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消灭,通常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同时,在确定保险利益的价值时,其可以作为最高赔偿额。 保险利益的原则是什么?一是合法性。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是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构成的前提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三是可计算性。能利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的标是财产及相关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是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享有并继续享有的财产利益;二是预期收益。预期利益是由于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的利益,并根据法律或合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产生;三是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责任。它是一种基于法定民事责任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的分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和维修商;雇主等人员享有责任保险利益。例如,如果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的过失而受到伤害,伤害者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因行医中的错误应该赔偿病人。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货币难以衡量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但它也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给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就具有保险利益。二是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包括抚养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不同国家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利益理论;一个是同意或承认论。 (中国人寿古田县支公司 卓凯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