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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好预付式消费这本经

2024-06-25 10:20:19 林智岚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华黎  

近日,晋江市的消费者叶女士投诉,去年7月她花3000多元办了某女子塑形会所的健身卡,后因本人怀孕无法继续健身,便申请退还剩余5期的费用,但是商家拒绝退款。经晋江市消委会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卡退款。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存在,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金额,可享受折扣优惠。部分机构在会员卡合同中设置不能退卡、收取退卡手续费等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造成近年来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日益增加。

将于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明确了相关管理办法,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书面合同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强化了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同时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强化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费投诉,走出一条合理的治理之路。规范治理预付式消费,不仅需要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还需要明确监管部门分工、监管预收资金等内容。

一方面,经营者要转变理念,从重营销向重质量重体验转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消费者要提高理性消费的意识,不要轻信“免费商品”“免费服务”等不合理的宣传,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价格等,明确拒绝非自愿的商品和服务,并保存商家宣传资料、票据等相应证据。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区域的监管,做好预防工作,不能出了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理。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预付式消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体系,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安全;建立预付式消费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制度,增加预付式消费信息透明度和经营主体信誉度,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群众放心消费。各地要念好预付式消费这本“经”,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讲诚信、优服务,同时加强此类经营方式司法解释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促进预付式消费商业模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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