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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证券收警示函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未换领许可证

2025-05-19 17:46: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华黎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期披露的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未按规定申请换领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变更有关人员涉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自作出有关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未按规定申请换领你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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